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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9-28 23:14:53    浏览量:

  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18号)要求,现制定《长治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1年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18号)要求,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制定本任务清单。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办事慢等问题。政务服务事项中除行政权力事项外的公共服务事项,同步按照“减证便民”改革精神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具体要求:建立由行政审批、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牵头,政务服务、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

  具体要求:根据全市方案明确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

  具体要求:按照全省的部署,各县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1653”模式的试点工作经验,即一套“文本”定标准、六个“制度”护公平、五项“联动”提质效、三种“监管”保安全的模式,积极借鉴具体的目录清单、工作流程、文书模板、制度规定、惩戒举措,进一步建立健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运行体制机制。

  具体要求:在认真总结前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基础上,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含主管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依申请的其他类行政职权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证明事项(材料),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动态调整本县区、本部门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格式见附件3),并在政府网站依法行政栏(各部门在专栏的减证便民子目录)对社会公开。

  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原则规定,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含主管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涉及的证明事项(材料),动态调整各县区、各部门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格式见附件2),并在政府网站依法行政栏(各部门在专栏的减证便民子目录)对社会公开。保留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设定依据,保留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一律不得索要证明。

  具体要求: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重点领域涉及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改革要求及精神,加大相关领域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力度,应当有相应的证明事项纳入本部门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内并对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具体要求:市审改办牵头梳理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并纳入全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内。

  具体要求:根据“证照分离”改革的原则要求,在编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况,并纳入本县区、本部门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格式见附件4)。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内予以体现。

  具体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各县区、各部门建立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保留清单、告知承诺制清单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联动动态调整机制,并同步在本县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专栏减证便民子目录内动态更新后向社会公开。

  具体要求: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街道,要结合赋权改革同步编制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告知承诺制清单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具体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模板(详见长政办发〔2021〕18号文件附件)基础上,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和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科学、规范,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

  具体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编制、修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细化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完善选择承诺中途退出的工作流程,并与格式文本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一并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具体要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具体要求:申请人现场申请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后,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

  具体要求: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具体要求: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网站及有关部门网站加强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将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于结果生效7个工作日内归集到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公开。建立失信信息推送制度。

  具体要求:2021年10月底之前,市、县(区)要组织一次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题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要求,抓细抓实抓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具体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为我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具体要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于2021年12月底前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持续深化“减证便民”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今年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的重要工作举措,公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是全市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化认识,压实责任,建立工作联络员制度,10月8日前将工作联络表(见附件1)报市司法局(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任务要求,细化工作流程,加大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等七个重点领域的改革推进力度,高标准完成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告知承诺制清单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编制、调整及社会公开工作。

  (二)严格时间节点。市直各部门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告知承诺制清单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要于10月25日前报市司法局(电子邮箱)和市行政审批局(电子邮箱)审核,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于10月29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的依法行政专栏(市直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的依法行政专栏减证便民子目录)公开。

  (四)加强督办落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全市推行工作上下贯通、取得实效。对进度缓慢的县区和部门,将重点进行检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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